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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兩男子運輸60罐氧氣和7罐丙烷2人被判刑

文章概述:

氧氣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天然物質(zhì),同時氧氣在醫(yī)療、工業(yè)等領域具有診療和切割等不可替代的作用,于是運輸售賣氧氣、氮氣、丙烷、乙炔等危險化學品的市場應運而生,但這些危險化學品不是隨便可以拉運的,近日,宜川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件危險駕駛案件,正是無證無審批的條件下運輸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涉案的王某和李某2人均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獲刑。


案情:2019年06月22日20時30分,王某駕駛陜JQ0519號輕型普通貨車與李某一起載著60罐氧氣和7罐丙烷,由延安市北高速路口向宜川縣集義鎮(zhèn)壽峰方向行駛途中,行至宜川縣宜韓路7KM處時,被宜川縣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查王某和李某未取得運輸危險化學品駕駛員和押運員的相應從業(yè)資格,運輸車輛也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也無危險品運輸標識,李某作為陜JQ0519號貨車的管理人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在運輸前也未向運輸終點和起點的政府部門上報規(guī)劃路線。近日,宜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某和李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公訴;該2人均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宜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為四個月的刑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45號)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的駕駛員和押運員要取得相應駕駛資質(zhì)和押運資質(zhì)的從業(yè)資格,運輸車輛要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駕駛危險化學品車輛的情況下,要向運輸終點和起點的政府部門上報情況。


根據(jù)《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年版》中易燃氣體21011丙烷1978和不燃氣體22002氧、液氧1073屬于危險化學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地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運輸氧氣等易燃易爆化學氣體,要按照化學元素屬性,按照專業(yè)的裝載和運輸要求進行。比如:運輸車輛要用具有預警報警設備的箱體;在裝載中氧氣和丙烷要分裝而不能混裝;在裝載運輸中要保證氧氣罐或者丙烷、乙炔等危險化學品要保持“立”裝,而不能“躺”裝。因此一定要嚴格按照行政審批程序,在取得了關從業(yè)資格,并且辦理了運輸特殊化學物質(zhì)的運輸資質(zhì)的基礎上才可以從事這一行業(yè)工作。駕駛員朋友切不可圖一時眼前利益,以僥幸心理認為發(fā)生危險的現(xiàn)實可能性較小,從而忽視個人安危和社會公共安全,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去冒險拉運,安全無小事,一旦發(fā)生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對發(fā)現(xiàn)違法拉運化學品行為積極舉報,共同構筑安全的營運環(huán)境。

文章來源:陜西法制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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